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1日電)調查局嘉義縣蔡姓調查官被控購買權利車近9年,規避繳交通罰單等費用12萬餘元,且登錄調查局資料庫私自查詢他人個資,遭南部機動站移送,嘉檢偵結,依違反個資等罪嫌起訴。
嘉義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嘉義縣調查站蔡姓男子擔任調查官逾20年,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友人購入1輛權利車,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間,權利車行駛於道路而違規交通罰鍰新台幣9萬多元,因權利車的車籍資料仍記載是蘇姓車主所有,蔡男因此獲得免繳罰鍰利益。
起訴書表示,權利車行駛於國道1號、3號高速公路,因無e-Tag感應紀錄,以車牌識車主而對蘇姓車主收取ETC通行費,自104年6月至109年10月間,蔡男因此免繳ETC通行費2萬多元。且未繳交公有停車格費用5700多元。
檢方指出,蔡男因懷疑所購買權利車的來源,分別於107年1月及3月間,在辦公室內使用公務電腦,利用個人專用帳號、密碼登入調查局的資料庫,並以所承辦案件為查詢依據,進行個人資料檢索,蒐集車籍資料以及蒐集蘇姓車主的前科等資料。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表示,蔡男購入權利車後,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並辯稱,販賣權利車的友人承諾會協助繳交交通罰鍰等費用。交通罰單等犯罪所得,蔡男已於事後補繳。
嘉檢偵結,分別依詐欺得利罪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檢警指出,民眾購買汽車向銀行貸款,銀行會設定動產抵押保留債權,貸款未繳清前無法過戶;不過,部分車主因急需用錢,私自出賣給當鋪以取得現金,但在限期內若沒有繳清債務,汽車被流當,當鋪會轉手給權利車商避免損失;購買權利車雖然擁有車子的使用權利,但沒有車子的產權。(編輯:陳清芳)11212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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