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男子王信福被控教唆開槍殺死2名員警,被判死刑定讞,他主張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其他死囚聲請,訂於4月23日開庭辯論。
死囚王信福遭控於民國79年間教唆男子陳榮傑開槍殺死2名員警。陳榮傑已於民國81年間遭判死刑定讞,並於同年8月間槍決;王信福遭通緝15年後落網,最高法院以殺人罪判處王信福死刑定讞。
王信福主張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判決,所適用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表示,就王信福案,合併其他36名死囚聲請案,訂於4月23日上午10點開庭辯論;37名待執行的死囚,將挑戰台灣死刑制度。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爭點,有二大題綱,首先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第二題綱,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編輯:方沛清)11301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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