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8日電)桃園市同安國小前廖姓總務主任在辦理校園監視器採購案時,以加速流程等名義向廠商索賄新台幣18萬元。桃園地方法院考量廖男有悔意、繳回賄款,今判他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男在民國105年8月至111年7月擔任桃國市桃國區同安國小總務主任,在107年間替學校公告辦理「桃園市同安國小106年度校園監視器通訊設備採購」,所需經費由廖男發函時任桃園市議員的李雲強,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申請經費補助,最後核定經費為550萬元。
判決書指出,該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共有3家廠商參標,其中某通信公司卓姓負責人,事前已與另2家公司投標者議定好陪標,因此最後由卓男的公司在減價後,以低於底價的540萬元得標,採購案也在107年6月1日經同安國小驗收完畢。
判決書指出,廖男在採購案驗收後、教育局撥付款項前,將他曾向教育局承辦人員催撥履約款的LINE對話截圖,以及「我在催了」「欠你的人情還一還,以後不管你了」等對話傳送給卓男,以要求賄賂。
判決書指出,卓男因此在教育局撥付履約款後,將現金18萬元放在紙袋內,帶至同安國小總務處附近的男廁交給廖男,作為廖男經辦採購案期間協助驗收、加速請款等的對價。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廖男坦承因一時失慮犯錯,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法官考量廖男確有悔意,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20萬元,並向指定政府機關、社區等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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