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6 18:58

除夕至初三 上班須付2倍薪資!

吳采妮 戴榮賢台北報導  / 台北市

  這幾天放年假,民眾無論到百貨公司、電影院,或者是去逛街,都是照常營業。這些辛苦輪班的朋友,注意了,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上班的勞工都算加班,雇主不但要發給兩倍的薪資,也不可以強迫員工用補休來代替;否則的話,將處罰店家六千元到六萬元不等罰金。

  百貨公司、日式餐廳,甚至加油站,過年期間,走到哪,服務人員就為你賣命到哪。但這些先生小姐,真的是把上班當作做公德。笑,笑的很心酸啊…。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九條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勞工上班都視為加班,不但要發給雙倍薪資,也不能強迫員工春節過後再補休。但是全台灣,包括過年前就已經沒日沒夜的大賣場、百貨公司、講到口乾舌躁的專櫃小姐,還有連鎖的餐飲店,通通違法。

  這才是真正的良心事業啦!春節加班沒加錢的雇主,快點把錢加回來,要不然被舉發的話,可是會被開罰六千到六萬元不等,很划不來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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