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1 06:00

包裝食品 須強制標示含糖量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有新規範。衛福部食藥署昨宣布,明年7月起包裝食品須強制標示含糖量,但手搖杯飲料、即食微波食品不在強制範圍內,另未來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須以「每份」為單位,讓民眾更清楚吃下每份食物會攝取多少熱量及營養素。

  另食藥署也繼民國96年後再次修訂8種營養素每日營養參考值,如脂肪從55公克修正為60公克、碳水化合物320公克降為300公克、鈣800毫克增為1200毫克、鈉2400毫克下修為2000毫克等。此次也增訂出1至3歲幼兒及孕乳婦的每日營養參考值,以熱量為例,1到3歲每日熱量為1200大卡、孕乳婦為2200大卡,與4歲以上族群2000大卡不同,家長購買嬰幼兒副食品或孕婦挑選營養品時,更具參考意義。

  食藥署強調,明年7月後製造、生產的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若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