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4 12:28

著作權修法 想播音樂得付費

羅立芸 黃瑞麟 報導  / 台北市

著作權法將有重大翻修,以後像是咖啡廳,餐廳,美容院等營利場所,播放CD.DVD都必須要先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就可能侵權。另外像是銀髮族常在公園跳舞,這種經常性的非營利活動,如果著作權人主張,也都必須要付出合理報酬,不過阿公阿嬤覺得不合理,因為他們是跳健康的,萬一以後都不能放音樂,真的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

公園裡傳來陣陣老歌旋律,走近一看,許多阿公阿嬤,表情專注的跳著舞,但這樣的場景,以後可能會消失,因為著作權法修法將提出新規定,想播音樂可得先付版權費,這樣一來算不算營利活動,也遊走在模糊空間,夜店展演場所,咖啡廳小吃店美容院,你想得到的營利場所,新法上路後,播放音樂都得支付版權報酬,就算是非營利行為,只要是經常舉辦,也都納入規範,還有企業常會對員工播放,作體操或午休的音樂,這些也都得事先取得授權,經濟部智財局在修法前,邀集知名著作所有權人來開會,包括FIR團長陳建寧,周董好搭擋方文山,還有知名音樂人丁曉雯,都支持修正草案通過,但是一般老百姓想問,如果播放音樂,出發點並不是為了賺錢一再限縮播放音樂的範圍,會不會也剝奪了許多人的興趣愛好。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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