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獵保育動物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原住民槍殺保育動物遭判有罪,大法官7日宣告部分條文違憲。2013年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非法土造長槍,上山打保育類山羌、長鬃山羊各一隻要給母親吃,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還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判刑3年6月定讞,之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在今天做出解釋,認為部分條文違憲,主管機關要在2年內檢討修正。

現場民眾說:「獵人無罪、獵人無罪。」針對原住民槍殺保育類動物遭判有罪,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聽到這消息,當事人王光祿透過電話表達自己失望的心情,王光祿說:「我看了大法官釋憲的我有點遺憾,(為什麼把)狩獵的文化,把它那個抹滅呢。」王光祿:「獵人不是破壞環境。」

2013年7月,當年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和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還有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還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這也引起一連串的爭議。

聲請釋憲後,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兩項母法中,有關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規定,都沒有違反憲法,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說:「斟酌原住民自製之獵槍,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多不及制式獵槍,尚不牴觸憲法之疑慮,鑒於狩獵為原住民,所享有之憲法上,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除有特殊例外情形,這個獵捕的對象並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但其中部分規範,包括狩獵前要五天前申請,還有要先申請狩獵什麼動物,則是有部分內容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或規範不足的問題,被大法官宣告即日起失效,要求主管機關兩年內修正,要如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同時又能合乎現有法律規範,如何取得平衡保障彼此權益,恐怕都還需要再多多研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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