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藝人黃子佼涉嫌持有兒少性影像,一審遭判8個月,高院二審認為黃子佼同時違反個資法,但考量他已和全數37位被害人和解,改判1年6個月及緩刑4年,等同於「不用被關」。不過《兒少性剝削法》去年7月修法,加重「購買持有」最高可判7年,但黃子佼適用舊法,因此閃過。不過案件還有10人因身分不詳退回檢方,全案還可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王行政庭長屏夏說:「被告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收益,以及具體作為,37位被害人也都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黃子佼雖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強調下載影片是在法律禁止前,只需行政罰鍰,但過程中歷經兩次修法,黃子佼緩刑免囚,因為適用112年的舊法,最高只能處一年,而去年再度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可判3年以下,有支付對價而持有最高可處7年,加重了但黃子佼也閃過了,但看看美國,故意持有可處10年以下,含12歲以下則依加重性侵,最高可處20年。
台北市議員(社民)苗博雅說:「本案在一二審對於新舊法適用,其實有不同看法,所謂是否給予緩刑,在社會上有重大的爭議,那我主張檢察官應該要依法提起上訴。」法院認定的37名被害人,雖然都同意以數十萬元和解,另有10人身分不明退回檢方重查,加上吹哨者控訴,還有遭到性騷強制性交的女性,沒獲得道歉,這起風暴恐怕未完待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