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1 12:00

塑膠製品標示不明 依法可罰15萬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衛生署公告,即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奶瓶及餐盒,應明確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如果違法最高會開罰15萬元。

  小嬰兒喝奶奶用的塑膠奶瓶,還有中午吃飯時間用得保鮮餐盒,過去這些重複使用的塑膠類生活用品,都沒有明確標示材質、耐熱溫度,但是衛生署公告,從七月二十一日開始這些塑膠器具都要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

  第一階段實施日期為101年7月21日,對象為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等3類產品,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之製造日期,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產品標示如不符合規定,就會依法強制要求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並開罰3到15萬元罰鍰,也提醒民眾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維護使用安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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