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現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要民眾逾期納稅,就要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金還會算利息,民眾不滿,因此申請大法官釋憲,今天(24日)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加徵滯納金「合憲」,但滯納金算利息,等於重複對當事人課責,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此部分「違憲」!
這件釋憲案起因於一名江姓民眾,因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不料國稅局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認為政府不該重複處罰,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因此在今天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出,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大法官認為已經處罰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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