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昨(10日)初審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就保年資條件,由1年放寬為6個月,未來草案三讀通過後,初入職場的勞工只要工作滿6個月,就可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勞動部表示,由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已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工作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因此留停津貼就保年資條件也配合修正,以增進勞工權益。育嬰留停津貼為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於育嬰留停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對此勞保局長羅五湖提到,未來只是允許有需要的民眾能夠提早請領,並不會增加就保基金支出。(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