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電信消費爭議 NCC修法:業者共同成立專責機構

處理電信消費爭議 NCC修法:業者共同成立專責機構 | 華視新聞

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8)日委員會議通過「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要求電信事業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未來不再由NCC受理相關爭議。

電信業者共同成立機構 處理消費爭議

隨著電信市場蓬勃發展,電信消費爭議案件層出不窮,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NCC擬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並於今日第904次委員會議通過。

NCC表示,考量各電信服務之類型、電信事業營業總額及客訴數量各有不同等因素後,電信管理法公布施行後,NCC將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0條規定,由特定電信事業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共同維護用戶權益。

加速爭議解決 避免走上訴訟

NCC指出,現行電信消費爭議都是由NCC受理後,再請電信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未來民眾發生電信消費爭議時,其解決方式將由此次新法授權設立之專責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訴及調處,較能依爭議之實際情形靈活運用。NNC表示,盼由民眾與電信業者雙方自主、自決及合意下達成調處成立,以簡易迅速方式解決電信消費爭議,不用對簿公堂。

NCC指出,為了確保有效合理解決電信事業與其用戶間爭議,對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及運作等,須貫徹保障消費者之目的,故訂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未來電信消費爭議處理除了由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來處理消費者的申訴,NCC也會隨時觀測,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介入處理。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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