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從網紅雞排妹(鄭家純)性騷擾事件後,許多藝人也紛紛表達自己曾經被性騷擾的經驗,甚至有知名經紀人孫德榮說「連黃腔都不能開,那觀眾還能看什麼」,讓22個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呼籲影視娛樂產業建立反性騷擾處理機制,立法院也應進行相關修法。
22民團籲立院修法:娛樂產業不應再性騷藝人做效果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22個民間團體聯合發聲明呼籲,影視娛樂產業建立反性騷擾的行為規範與處理機制,立法院應修法使當事人得以保全證據及強化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
就藝人鄭家純指歌手翁立友與強盛公司老闆於尾牙場合性騷擾一事,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影視娛樂產業不應再以性騷擾藝人製造娛樂效果,應建立產業自律機制、反性騷擾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應修法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並強化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規範。另外媒體對於性騷擾事件之報導應與時俱進,勿傳播與強化性騷擾迷思,避免二度傷害。
此份聲明發起團體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連署團體包括: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數位女力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教育人員產業總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白絲帶關懷協會等等。
聲明詳細說明
一、影視娛樂產業不應再以性騷擾藝人製造娛樂效果,應建立產業自律機制、反性騷擾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
被指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場合,雖是鄭的工作場合,本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並課責雇主,改善職場性別平等環境,並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但因影視娛樂產業工作者通常無一定雇主,或採勞務外包方式,採《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管道的困難度較高,目前法制下恐只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事實上,影視娛樂產業工作人員多數屬非典型就業,且需高度倚賴人際網路來得到工作機會,難以透過課責雇主建立長期穩定的職場環境與制度,偏偏影視娛樂產業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近期連續爆發的案件正說明現象的嚴重性,而表演人員性/性化的身體往往是工作一部分,配合所謂「節目效果」或「舞台效果」進行演出,仍被視為表演人員的「專業素養」。對此我們提出兩點嚴正呼籲:
1.影視娛樂產業不該再將所謂「節目效果」或「舞台效果」,建立在性騷擾或貶損物化藝人與非典型性別者之上。過去許多人習慣以騷擾、貶損女性藝人或剛出道的年輕藝人,來炒熱氣氛的秀場文化,在性別平等意識與身體自主權普遍為年輕世代接受的情況下,已越來越沒有「娛樂效果」,反而令人感到噁心、尷尬 。娛樂專業完全可以在不羞辱、貶低任何人的情況下,為眾人帶來熱絡、歡笑、放鬆的氛圍,演藝圈應停止再採用損人尊嚴、不合時宜的表演娛樂大眾。
2.影視娛樂產業應參考國外案例,建立業界自律機制、反性騷擾的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創造友善職場環境。這不是要求影視娛樂工作道德重整,完全不能開跟性有關的玩笑,而是要求影視娛樂產業建立性別友善的職場文化。國外影視娛樂業過去幾年,因多名知名女星出面指控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騷擾性侵、以及福斯新聞網總裁羅傑斯·艾爾斯(Roger Ailes)被控至少性騷擾23名女性員工等事件,讓公眾認知到性騷擾在影視娛樂產業之普遍、嚴重。隨著#Metoo運動而生的到此為止運動(Times Up)為改善業界狀況,發布一份工作規則(The TIME’S UP Guide to Working in Entertainment) ,說明從業人員在面試、拍攝親密裸露鏡頭時的權利及申訴管道。倫敦的皇家宮廷劇院(The Royal Court Theatre)亦公布劇院內部政策 ,以及劇院藝術導演Vicky Featherstone發布的一份防範性騷擾與權力濫用的「行為準則」(A Code of Behavior) ,皆是可參考的範例。
二、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修法檢討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規範
不少輿論指責鄭家純小姐不提告或利用正式申訴管道,本會依據多年倡議性騷擾防治的經驗,希望指出:性騷擾事件當事人運用何種管道因應性騷擾事件,有諸多考量,不一定會採司法訴訟或行政申訴。實務上,性騷擾受害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沒有資源或勝算進行司法訴訟,或判斷周遭輿論環境不支持,採取公開管道的代價太大,或擔心受到二度傷害,專業協助皆以尊重個案當事人意願為主。
類似鄭案的非典型就業情況,若採行政申訴管道,有可能遭遇相關證據都在對造當事人手上,而證人皆是對方公司受僱者的情況,導致難以舉證,這也是目前性騷擾事件難以還原真相的原因之一,本會建議修正性騷擾相關法規,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此種規定有利於真相的釐清,也可鼓勵被害人申訴;同時亦應修法檢討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相關規範,勿再出現法制漏洞,使當事人能有更多資源來依法尋求權利救濟。
三、媒體對於性騷擾事件之報導應與時俱進,勿傳播與強化性騷擾迷思,避免二度傷害
鄭案爆發至今,不少媒體記者對鄭提出種種質疑,包括為何當場沒有抗議、其他藝人為何不出手相助、為何鄭不提告,又舉鄭與其他異性親密互動的例子,指控鄭雙重標準,甚至有媒體採訪某些曾與鄭有互動經驗的異性名人「會不會擔心被告」。
網路媒體與社群網站已有不少文章指出,性騷擾事件之所以發生,很多都與受害者穿著、言行與場合無關。性騷擾事件所共通的背景,毋寧是雙方權力關係不平等。加害者擁有較高的地位定位情境,或是定義何為合宜的行為,甚至認為即便自己做出不尊重或傷害他人的舉動,也不會付出任何代價。即使受害者公開指控,輿論也會先對指控者進行各種動機與行為的檢查,站在加害人這一邊,質疑指控者言行的合理性。面對可能的污名化與壓力,性騷擾受害者依據本身有的資源與個性,有不同的方式回應,本就是性騷擾事件的常態。簡單地說,「能以受害者後續反應判斷事件是否為真」的想法,就是一種性騷擾迷思。
媒體報導反覆出現性騷擾迷思,不但再次傷害曾有性騷擾受害經驗的人,更強化噤聲效果,阻礙身體自主權實踐。真相必須釐清,但不該以各種性騷擾迷思凌遲申訴人,本會期盼媒體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對影劇界普遍存在的性騷擾問題,以及其間的性別與權力關係有更高的敏感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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