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民眾開車、騎車走路上,是要發生擦撞、事故,都必須要留在現場處理,否則可能會有「肇事逃逸」的相關刑責,但現行法條對於「肇事」的定義相當模糊,也可能對情節輕微的個案帶來過嚴苛的處罰。法務部先前擬定修正草案,明定「肇事」的構成要件以及不同情節的刑責標準,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修正草案。
法務部修法 明確定義「肇事」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意旨,認為條文中對「肇事」的定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的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針對《刑法》第185條之4提出修正草案,將「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縱係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處罰刑度標準出爐!視不同情況判刑
另外,針對該法條的處罰刑度,法務部指出,要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包括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
條文的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日院會通過,等到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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