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大法官去年8月做出第807號解釋,宣告限制女工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勞動部於昨(27)日預告《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分性別」都有夜間工作的權利,但雇主須提供員工交通工具或夜間津貼。此外,修正條文放寬女性在哺乳期間的夜間工作現制,分娩6個月以上的女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夜間工作。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基法》修法保障所有性別
勞動部說明,大法官解釋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以性別作為得否從事夜間工作之分類標準,對女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且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為其決定。因此這次修法重點在於,保障所有性別夜間工作的權利,依照個人意願與雇主協商,同時雇主也必須保障員工夜間交通的安全。
另一個修法重點,勞工夜間工作,且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雇主所應負擔的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選項。
此外,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不過,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允許哺乳期間之女性,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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