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養貓貼傳單「找新主人」遭罰3萬 飼主不服興訟勝訴

放養貓貼傳單「找新主人」遭罰3萬 飼主不服興訟勝訴 | 華視新聞
貓咪示意圖。(資料照片)

蕭元媚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一名林姓飼主因為年老罹病,無法續養貓咪,便貼傳單在騎樓求認養,遭人檢舉後環保局帶走原本放在騎樓紙箱的貓,並依法開罰3萬,飼主主張自己並無棄養,最後法院依據林姓飼主在紙箱內提供水、飼料,認定飼主未棄養判勝訴。

貓放騎樓貼傳單 遭動保處認定棄養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接獲通報,民國106年9月26日於北巿一家商行騎樓上有貓咪獨自被留在紙箱內,並另貼有一張傳單表示「主人無法蓄養,我需要一個新家」,因為怕貓咪脫逃發生意外,動保處將其安置到動物之家。

隨後動保處循線找到林姓飼主,要求領回公貓,林姓飼主表示,因健康因素無法續養貓,但有積極為貓尋找新飼主,並無棄養,但卻遲遲無領回貓咪,中間還發生貓咪誤食塑膠片送醫,動保處107年9月11日對林姓飼主開罰新台幣3萬元及須接受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

飼主:年老罹病 有積極替貓尋新主人

林姓飼主提行政訴訟,表示自己因為年紀大了又生病,無法繼續飼養貓咪「達達」,貓是在不知情的情況被帶到動保處,且貓咪平常就自由活動在騎樓,他表示,如果要棄養就直接帶去別的地方丟棄即可,何必另尋新主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據動保處提供的現場照片,飼主有提供水、食物,可見主人並無棄養貓之意。

法院認定:不構成棄養

法院表示,動保處將貓安置後,貓咪發聲誤食塑膠片而送醫的事件,雙方溝通不良,飼主也因老病無法將貓領回,但依據《動保法》規定,飼主如將飼養的動物交送動物收容處收容處理,就不構成棄養,因此不能因為飼主未積極配合領回就認定飼主想棄養,最後認定,林姓飼主無棄養,動保處裁罰及沒入貓等處分撤銷,林姓飼主勝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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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示意圖。(資料照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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