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辯論面面觀(三)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灣地區最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舉辦大型的選舉,而每次選舉都要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比如競選傳單滿天飛,消耗大量紙張,廣開筵席,一開就是成千上百桌,而賄選、暴力衝突和群眾事件,動用大批警力,影響交通,破壞社會風氣,這些都是選舉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支出,及耗費候選人為了勝選,常常不計一切代價和後果,而這些支出也就成為民主選舉的必要之惡了,但是如果能夠妥善運用電視媒體做為競選的工具,就可以相對降低這些社會成本的支出。

  根據電視收視調查統計,黃金時段,每一個百分點的收視人口是十六萬七千人,如果收視率是20%,一場電視辯論會就有三百多萬人收看,如果收視率是30%,收視人口更高達五百萬人以上,由此可見電視辯論傳播效果多麼大,電視辯論不但傳播效果宏大,在客觀比較候選人的政見、口才和能力上也優於傳統的政見發表會。

  電視辯論既然是眾所公認優異的競選公器,那麼主管全國選舉事務的中選會又抱持什麼態度呢?既然中選會依法解釋可以舉辦電視辯論會,剩下的就只有技術問題了。美國電視辯論裡,五個程序的設計,和三個原則的規範,都是為了確保理性和公平的實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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