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兒媳盼認罪協商 不得再上訴

 / 台北市

  陳致中黃睿靚向法院請求認罪協商,什麼是認罪協商呢?所謂認罪協商,指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規定,在被告犯行不重的情況下,以認罪換取減刑或緩刑。

  被告在認罪後,必須先和檢察官針對罪名、刑度來進行協商,然後陳報給法官製作協商筆錄,整個程序完成後,案件就不能再上訴,也就是說完成認罪協商也等於宣告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