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
陳致中黃睿靚向法院請求認罪協商,什麼是認罪協商呢?所謂認罪協商,指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規定,在被告犯行不重的情況下,以認罪換取減刑或緩刑。
被告在認罪後,必須先和檢察官針對罪名、刑度來進行協商,然後陳報給法官製作協商筆錄,整個程序完成後,案件就不能再上訴,也就是說完成認罪協商也等於宣告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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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黃睿靚向法院請求認罪協商,什麼是認罪協商呢?所謂認罪協商,指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規定,在被告犯行不重的情況下,以認罪換取減刑或緩刑。
被告在認罪後,必須先和檢察官針對罪名、刑度來進行協商,然後陳報給法官製作協商筆錄,整個程序完成後,案件就不能再上訴,也就是說完成認罪協商也等於宣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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