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女權性自主 借鏡各國"反跟蹤法"

華視新聞 張良瑜 彭冠霖 徐弋桓報導  / 台北市

台灣的女性性自主權,是不是受到漠視?我們對於保護女性有性侵害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但是罰責過輕,而且定義模糊,以致女性依然承受著極大的安全隱憂當中。反觀世界各國,早就已經制定反跟蹤法,對於女性弱勢的保護,非常值得我們借鏡。

15歲那年開始的惡夢,讓這位外拍模特兒的人生,蒙上了截然不同的色彩。像她一樣,因為外型或穿著,而遭受異性騷擾羞辱,是很多女性或多或少,都曾經有過的經驗。近代性自主爭議躍上新聞版面,最為人熟知的,就是慰安婦事件,那形同一個時代印記,殘忍地刻劃著女性傷痕。

19歲時被迫成為慰安婦,小桃阿嬤開起一段,顛簸流離的慘痛人生,抗戰期間被士兵無情凌虐,最終走上絕路,女性的身體,淪為士兵發洩的工具,阿嬤們憑記憶用彩色筆,顫抖畫出疼痛部位,一筆一畫,都是她們心中一輩子的痛,時隔多年,女性真的得到應有的尊重了嗎?我們的法律,又能達到多少保護作用?

更一審時出現大逆轉五百多次性侵部分無罪定讞,性侵只罰錢,企圖迷昏再性侵二審輕判一年,減刑半年還可以易科罰金,性侵案層出不窮,許多人認為跟判刑太輕有關係,根據地檢署統計,近10年性侵害案件,判決有罪的1萬8915人中,輕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佔了25.9%,在所有刑期中佔比最高。

台灣對於性騷擾防治,在法規上有三個領域,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但都僅僅規範言語或肢體的侵犯行為,而刑法221條將性侵定義為,「違反當事人意願」,其實很容易造成模糊地帶。

放眼世界各國,美國在1993年,就制訂《反跟蹤法模範法典》,澳洲1995年制定《反跟蹤法案》,英國和日本隨後也都跟進,修訂嚴謹的性騷擾保護法案,反觀台灣,法規的制定流於形式,違反性自主的罪責認定,也相對模糊,對於尊重女性捍衛性自主,還有一條漫漫長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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