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尼大使吳進木斷交後秒入籍 監院糾正外交部要求修法

前駐尼大使吳進木斷交後秒入籍 監院糾正外交部要求修法 | 華視新聞

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外交部前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吳進木於110年11月17日離任,尼加拉瓜隨即於110年12月9日宣布與我國斷交,12月10日立即公布授予吳進木國籍。為釐清當時我國駐尼國大使館對本起斷交事件之相關情資掌握,有無未盡職責,暨前大使吳進木是否早已知悉台尼關係即將生變,而趕在事發前奉准退休以規避斷交責任等疑義,監察院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林文程立案調查後,已於111年10月3日經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全案調查報告,促請外交部參考相關立法例,從法制上根本解決相關問題。外交部則回應,為避免駐外人員退休(職)後滯留國外未歸情形,並使國家機密保護機制趨於完善,已就法制面檢討駐外人員辦理退休(職)程序,並於111年5月13日訂定「外交部職員退休(職)注意事項」。 

吳進木斷交秒入尼籍 監察院要求修法

監察委員指出,台尼斷交事件,原因錯綜複雜,除了尼國內部政治問題外,更涉及美、歐等民主陣營與中、俄極權國家間的國際政治角力,駐尼國大使吳進木於退職生效後不久,即發生台尼斷交情事,但吳進木實際上早在斷交前1年數度請辭、斷交前5個月再度請辭始獲總統於110年9月28日令准辭職在案,因此有關外界對吳前大使早已知悉台尼關係即將生變,卻隱匿不報而提早退休等質疑,查無實證。

監察委員同時指出,吳進木在接任者李岳融大使多次表達希望當面請益之誠摯期盼下,卻以慣例為由拒不見面;且於國籍事件疑遭尼國據以轉移對台尼斷交事件之輿論焦點時,未能婉拒尼國國籍,以正視聽,均有負國家及國人對其「國家忠誠意識」之期待。由於受限於現行法制之不足,未能對其進一步究責,誠屬遺憾;外交部宜儘速完成相關法制增補,並強化大使之考核機制,以完備制度。

吳進木入尼籍時已退休 外交部無法管

至於吳進木於退職後取得尼國國籍一事,監察委員表示,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訂有公務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之限制,然而吳進木當時已不具公務員身分,自非該法規範之對象,以致相關情節經媒體揭露後,民情沸騰,外交部卻束手無策,凸顯現行法制之不足,未能完善「涉外國家機密維護」之機制。由於事涉「居住遷徙自由」與「國家機密維護」此一重大公益的價值權衡,外交部應汲取本案經驗及參考相關立法例之作法,從法制面向根本解決,杜絕類此爭議再度發生。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吳進木於110年11月17日退職生效後,為辦理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其出境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管制3年,管制期限至113年11月16日止。然而吳進木退職後,即滯留尼國未歸,尼國與我國斷交及宣布授予其國籍後,面對國內輿論質疑之聲浪,更不曾出面對外說明,遑論如何落實國家機密管制規定;外交部就卸任駐外人員之出境管制機制,顯有疏漏。

外交部:未來外交人員退職前須先回國

對此,外交部發出聲明回應,駐外人員如申請退休,應於退休生效日前6個月提出,並配合外交部人事作業先行調部。至於駐外政務人員則應於退職生效日3個月內返國,必要時向本部報告業務及交代情形。本部除將持續精進前述改善措施外,也將嚴格落實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外交部在職或退離職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規定。 

此外,有關駐外常任館長考核制度,倘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職務,外交部均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於任用前辦理特殊查核,以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各機關應注意其公務人員品德及國家忠誠的規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考核(績)。因此,駐外常任館長於任用前均依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任職期間也均定期辦理考核,持續落實外交部人事查核及考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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