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8 18:58

警性侵女童案 法官要求量"大小"!

張益鈞 報導  / 花蓮縣

  又出現恐龍法官,花蓮分局警員吳錦榮,6年前被控性侵一名13歲國小女童,更一審被判9年,但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原因竟然是,法官認為,被性侵女童下體沒有明顯傷痕,要求檢方測量被告的性器官大小,還有興奮程度,才能重新判斷,這樣的理由,引來民眾砲轟。

  6年前員警吳錦榮巡邏時,經過花蓮一所國小,看到一名13歲女童和男友,在隱密處聊天,於是恐嚇女童上警車,否則就告訴爸媽她偷交男友,接著女童就被載到海邊性侵,被害女童事後告訴家長,整件事情才曝光,而員警被依性侵起訴,一、二審及更一審,都重判色狼員警,9年以上徒刑,不過員警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卻發回重審,原因竟然是,女童下體沒有明顯傷痕,要求重新測量員警性器官大小,還有興奮程度,才能證明為性侵證據,這樣的理由讓民眾傻眼,有沒有性侵,還得先量大小,這是哪門子歪理,也難怪引發質疑,這是否又是烏龍法官的烏龍見解。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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