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8 11:30

警性侵女童案 法官要求量"大小"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花蓮一位員警吳錦榮,六年前被控性侵一名十三歲女童,更一審被判九年,但最高法院卻發回更審,法官要求檢方要查明被告的性器官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才能重新判斷。

  六年前警員吳錦榮在巡邏,經過花蓮一所國小,發現一名小六女童和男友在隱密處聊天,於是警員就恐嚇女童上警車,否則要告訴爸媽她交男友,隨後小女童就被載往海邊性侵,被害女童事後告訴家長,整件事情因而曝光。

  員警被依性侵起訴,一、二審及更一審,都重判色狼警員九年以上的徒刑,員警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發回重審。原因竟然是女童下體沒有明顯傷痕,必須了解員警當時興奮程度,要求重新測量員警的性器官才能證明為性侵證據。

  這樣的理由讓外界傻眼,大罵這真的是太離譜了,而這樣離譜的發回理由,最高法院合議庭,正是去年做出扁案定讞判決的同一合議庭,包括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與吳信銘五名法官,也引發司法界共同探討,這是不是又是恐龍法官的烏龍判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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