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高雄市
一名37歲楊姓女子去年在高雄氣爆案中罹難,名下房屋由翁姓丈夫及3歲兒子繼承後,卻爆發親家爭產糾紛。楊女的謝姓母親主張房子是她買的,當初擔心么兒債主追債,才借名登記女兒名下,翁男則稱提親時岳母曾說房子是楊女的,雙方爭辯不休,最後高雄地院採信謝婦說法,今判翁男須將房屋還給岳母。
謝婦提告指出,她在2003年間買下該屋,與1子3女同住,房屋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直到6年前么兒在外積欠債務,債主多次上門催討,要她替兒子還錢,她擔心房產遭波及,且考量大女兒重病,小女兒已出嫁,才跟當時仍未婚的老二楊女商討,在么弟還清債務前,暫時將房子借名登記楊女名下。
謝婦說,後來楊女雖與翁男結婚生子,還是與翁男一起住在家裡,但房子的權狀不在女兒手上,一直都由她親自保管,所有稅捐、水電費用也是她自己繳納,可見她才是房子真正所有人。沒想到女兒在氣爆案中罹難後,外孫與女婿辦理繼承登記取得房子所有權,竟拒絕歸還給她。
翁男則辯稱,4年前到楊女家提親時,岳母曾當眾表示房屋是楊女購買,且楊女出社會後,賺的錢都交給岳母繳納家中生活開銷,就因為該屋貸款是楊女繳的,所以岳母才會在2009年把房屋贈與楊女,並非借名登記。
法院調查雙方所提事證,認為若謝婦確實將房屋贈與楊女,理應由楊女自行負擔稅捐、水電等支出,且謝婦有4名子女,若將房屋單獨贈與楊女,勢必造成其他子女不滿,加上謝婦么兒6年前確因欠債被告進法院,法院文書也有債主上門向母親逼債的記載,可見謝婦說法為真。
至於翁男辯稱楊女在新崛江商圈擺攤賣飾品,月收入較多時可超過10萬元,有足夠能力繳納房屋貸款,但卻無法提出楊女收入或其他存款證明,法官因此認定謝婦才是房屋所有人,今判翁男須將房屋移轉登記還給岳母。仍可上訴。(圖片來源/翻攝網路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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