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立芸 吳嘉文 報導 / 台北市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受薪階級民眾申報所得稅時,「薪資所得」一人只能減除12萬8千元,但律師、醫師等行業可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可扣除執行業務成本。大法官認為,一般民眾及藝人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2年內須修正。
財政部粗估,約有540萬戶可望受惠。其實這次大法官釋憲,起因是因為藝人林若亞。原來林若亞在申報2005年所得稅的時候,把治裝費,以執行業務所得、列為必要費用扣除,被國稅局打槍,林若亞不服,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有疑慮,才聲請大法官釋憲。
名模林若亞,為品牌代言走秀,手拿包破萬元,連身洋裝也上看10萬,但更多的活動場合,是得自己治裝,2005年她把治裝費用,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卻遭到國稅局打槍,認為她領經紀公司薪水,屬於薪資收入,不可以列舉扣除,要求補稅5萬多元,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釋憲出爐,認定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2年內必須檢討修法,而且藝人買名牌,到底該怎樣認定為成本,爭議不小。
如果未來修法成功,一般領薪水的民眾,如果工作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可以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者,扣除必要費用,不必受限於原有的薪資所得門檻,財政部,根據財政部統計,大約有540萬戶薪資所得申報者,未來報稅可望受惠,以每戶少繳2000元計算,國庫稅收影響大約108億元,而所謂工作成本怎麼認定,更成為稅務人員一大挑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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