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員判決首例 前檢察官遭罰俸3個月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台北市

新法官法和懲戒新制,去年七月正式上路,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加入兩位民間參審員,昨天做出第一件宣判!針對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在任職的期間,違法擔任親妹妹的刑事訴訟律師,職務法庭判他罰俸三個月;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有國民,也就是參審員,來審判司法官的案件,具有特殊和重要意義。不過因為合議庭審判長是洪佳濱,涉及石木欽案,民間司改會認為審判長操守被質疑,難免影響人民對判決公正性的觀感。

職務法庭,三名職業法官,以及兩位國民參審員,一起參與審判,新制上路半年,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和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兩位外部參審員,做出第一起宣判案件,審的是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他先替親戚打行政訴訟,被地檢署以促其注意警告,沒想到,後來親妹妹的投資糾紛,衍生偽造文書官司,王全中在妹妹的委任狀,填了自己的名字,向法院聲請擔任妹妹的辯護人,法院裁定不准之後,他不服,還好幾次聲請法官迴避,地檢署把他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最後決議移送監察院並建議撤職。

去年六月,監察院通過他的彈劾案。職務法庭認為,檢察官受國家託付,承擔公共利益、公正超然的使命,本質上與訴訟當事人對立,不管有沒有濫用權勢、關說營私,外觀上,都有偏頗、不當的疑慮;檢察官兼職參與訴訟,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但考量他關心家人急切而拿捏失當,沒關說同僚干涉審判,而且已經轉任律師,情節尚非重大,只有處罰俸三個月,全案可上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說:「審判長是洪佳濱,而洪佳濱是石木欽案有相關的法官,本身的公正性被質疑,參審制的效果會大打折扣。」雖然這起判決,有特殊和重要意義,但當事人王全中認為,這起判決,是錯誤認知下做的錯的判決,將上訴,如判決確定會聲請大法官釋憲。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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