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車害太魯閣號出軌50死 李義祥50萬交保理由曝光

工程車害太魯閣號出軌50死 李義祥50萬交保理由曝光 | 華視新聞
肇事廠商「義程營造」負責人李義祥裁定50萬元交保。

朱培妤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台鐵太魯閣號408班次在昨(2)日上午,於崇德=和仁間東線(k51+250)發生出軌事故,肇事原因疑似因為工程車從邊坡滑落害列車撞上,釀成50人罹難死亡、175人輕重傷。肇事廠商「義程營造」負責人李義祥在昨日偵訊完畢,遭檢察官也依「過失致死罪」向法院聲請羈押,而今日下午,法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對此,檢方表示,將會提出抗告。

工程車害太魯閣號出軌 負責人「50萬交保」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針對李義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具保新台幣50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之人接觸。

花蓮地院說明,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非高。至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部分,本院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

肇事工程車。(資料照片)
肇事工程車。(資料照片)
 

花蓮地院:勾串、滅證機率低 認無羈押必要

花蓮地院指出,被告有固定之職業與住所,縱然高額之民事責任可能導致被告逃亡之危險,亦得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本院綜合上開情狀及本件犯罪情節,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相關規定,裁定命被告具保新台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此外,至於交保後李義祥擁有通訊自由,是否可能因此接觸相關工程人員,法院該如何掌握?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鴻達表示,法官裁定審酌有勾串、滅證機率低,且法院裁定不得與相關工程人員接觸,若有違背本院諭知命令,情節重大的話,將再審酌是否與以羈押;而對於檢方表示會提出抗告,黃鴻達說,尊重檢方有提起抗告的權利。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鴻達。
花蓮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鴻達。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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