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林姓孕婦的老公,去年開著登記在她名下的車輛,在國道三號以時速172公里狂飆,足足超速62公里,事後遭警方開罰8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半年,她不服上訴,主張當時身體不適,車上又沒藥,為了保全胎兒才會請老公開快一點,請求法院撤罰,判決結果也跟著出爐。
據判決書記載,林姓女子的老公於2022年7月11日,開著登記在林女名下的車輛,行駛於國道三號北向72.6公里處,被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72公里,超速62公里,被警方開單舉發,開罰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也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林女不服上訴,主張當天老公載著她回南投竹山去見爺爺奶奶,由於聊的有點晚,開始出現身體不適,便出發返回台北,行經苗栗、新竹時,有暈眩、喘不過氣等心悸情況。
林女指出,她本身有缺鐵性貧血,並使用藥物控制的情況,翻了包包發現沒帶藥,才請老公開快一點,因為醫生有說明過,別讓自己貧血,否則會影響胎盤無法製造氧氣,嚴重會胎死腹中,老公也是擔心她及腹中胎兒,才會緊張開太快。
林女表示,沒有要逃避超速的責任,但他們只有這台車子,全家收入都靠老公,11月也將要生產,載小孩寶寶都需要使用車輛,若沒有會很不方便,請求法院撤銷吊扣車牌的處分。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女若當時出現身體不適的狀況,應立即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但她也未再提出違規當天的就診紀錄,難以認定當時有緊急危難狀態;林女以沒有車子載小孩等要求不要吊扣牌照,顯然毫無理由,審酌後判林女敗訴。
林女再度上訴,強調當下真的很緊急,丈夫也不知所措,才會開快趕著載她回家吃藥,超速雖然不對,但攸關腹中寶寶的安危,希望法官能有同理心,重審她的請求。
臺北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林女仍重申於一審的主張,並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審無從再實體審理,裁定林女敗訴確定,林女仍不服,全案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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