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8日電)有民眾提案嚴重超速規定應該從現行的超速40公里恢復為過去的60公里。不過,交通部今天表示,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會維持現行規定,因此不採納民眾提案。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放寬新制道交條例,恢復舊制嚴重超速的60公里規定。對此,交通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立法院今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
交通部指出,這項規定是因106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因此提案修法,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擬維持此規定。
交通部表示,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是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
交通部說,經查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萬1853件、1萬5696件、1萬5297件,有持續上升趨勢,111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這次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交通部表示,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鑑於台灣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行車規定,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因此民眾提案暫不參採。(編輯:管中維)11207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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