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太慢被檢舉違規臨停 他靠「網狀黃色標線」拯救荷包

開太慢被檢舉違規臨停 他靠「網狀黃色標線」拯救荷包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與當事者無關/資料照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基隆市

基隆一名張姓男子今年2月14日開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交叉路口,疑因車速較慢,遭其他駕駛人檢舉違規臨時停車,吃上600元的罰單。張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自己當時只是開得比較慢,並非臨停,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於近日出爐。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張姓男子今年2月14日上午8點,駕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100號交岔路口時,遭其他駕駛人持行車紀錄器畫面,並以「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的項目檢舉張男違規,也因此讓他收到一張600元的交通罰單。

張男不服,於4月6日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審理時主張,民眾提供的檢舉畫面中,自己明明仍為行駛狀態,即使車速不快,也沒有停下的情形,為何會被認定是「臨時違規停車」?接著指出,台北市區監理所認事用法明顯有誤;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則表示,舉發機關是根據檢舉人提供的影像資料,檢視後逕行舉發,於法並無違誤,原舉發也並無不當。

基隆地方法院調閱當事檢舉影像,發現張男的剎車燈亮起,影片一開始,他的後輪仍壓在地面網狀線的黃色標線上,但當檢舉人車輛靠近時,張男的後輪已明顯前進,並越過地面的黃色標線,可見他仍保持車輛前進的狀態,只是速度比其他駕駛人慢,但並非完全停滯不前。

法官審理時表示,張男被認定違規的唯一證據,就是檢舉人提供的畫面,但顯然光靠影片內容,仍不足證明他有「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的違規行為,張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