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常客」父求獨生女給付扶養費 她批:任性成這樣?

「監獄常客」父求獨生女給付扶養費 她批:任性成這樣?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翻攝自photoAC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南投縣

南投縣一名65歲以上的老翁,自認年事已高,且目前無存款,只能靠打零工及每月2400元的老人年金生活,非常拮据,因此向法院聲請獨生女每月應給付他5000元扶養費,但女兒得知後無法接受,認為父親從未盡過養育責任,還是「監獄常客」,甚至因此無法見證她的婚禮,「難道父親就能任性成這樣?」法官審理後,判決結果近日出爐。

據判決書記載,徐姓女子表示,父親自她學齡前就因各種情況,頻繁進出監獄,只記得其中2次是跟毒品、竊盜有關;她的成長過程中,幾乎沒有父親的存在,是由祖父母、姑姑、叔叔們養大,學費也由他們支出。父親甚至沒有參加她的婚禮,因為人還被關在獄中,「對我而言,一來沒有養育之恩,二來更沒有關愛之情,對於父親我沒有任何扶養義務,對方甚至是我成長過程中的黑洞,不敢跟別人談論父母這個話題,跟知情人提及時,都是傷心難過甚至是恨,還有過輕生的念頭。」

徐女指出,現在已有家庭、小孩,更清楚一個愛家,有責任感的人是不能這樣對待孩子,不禁質問「難道父親就能任性成這樣?」如今她和丈夫經濟壓力龐大,要負擔上千萬的房貸,不想也不願支付父親的扶養費,若強迫她擔起責任,明顯不公平。

南投地院審理時,查證父親名下的資產,確實有受扶養的必要,依法子女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但法官指出,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有明文規定,因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若仍由受扶養義務者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衡平原則,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父親常年未盡保護教養責任,也沒有給予女兒關懷,如果強制要求她負擔相關費用,有違合理。此外,父親對於女兒的控訴也沒有意見,「如果她不想支付也沒有關係」,因此採信徐女說詞,駁回父親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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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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