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70年在台灣設廠,結果被發現廠房空氣、工作中所接觸的溶劑有劇毒,造成工廠2萬多名員工中,數千人罹患癌症。而第1波工傷求償案,其中222人求償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15)日判決RCA等公司應賠1.7億餘元。
回顧全案,台灣RCA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但於1992年關廠,後續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造成不少員工罹癌。RCA員工關懷協會2004年替受害員工及家屬提出第1波民事訴訟,俗稱RCA一軍;最高法院2018年間判RCA等4家公司,共賠262人一共5億多元確定,另將其他246人求償案發回高院更審。
2020年3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24人獲判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而沒獲判賠;246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022年3月間宣判,24人獲賠5470萬餘元確定,其他222人再次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天更二審判決,RCA等公司應賠新台幣1.7億餘元。
法院宣判後,律師團發布新聞稿說明,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的金額低於被害勞工應得的合理金額,對判決結果難以接受,至於本次判決是否上訴,律師團將與關懷協會討論後再行決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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