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鴻、劉濡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條文,為了避免網路霸凌等不良行為,同時兼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產業發展及公平競爭,未來也將參考各國訂定的法案。
根據《科技新報》10月23日報導,未來在使用電子,為了避免「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在使用電子通訊傳播,因使用行為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發生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防止網路霸凌等不正當行為的發生。
NCC表示,網路服務的模式,各網路的行政管理應該要自行節制,且外界不得干預,否則會扼殺網路上的創意和想法。因此「電子通訊傳播法」規範的主體為利用電子通訊傳播法的自然人和法人,是以民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軸。為了能有自由且彈性的網路空間,經營者及使用者有讓資訊透明的義務,不管事經營者或使用者,都要做到自制管理,以防止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新聞來源:銘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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