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藝人青峰遭檢方起訴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今開庭,青峰庭上一度哭泣,庭外受訪哽咽說「想到媽媽還要擔心這件事情,這是他最難過的」,且不能理解前經紀人林暐哲為何提告。
青峰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在民國107年12月31日發共同聲明開始,他一直記得前經紀人林暐哲所說的「要好聚好散,希望可以樹立典範,不是所有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非得要撕破臉」,因此至今不能理解,這位當初視為父親的人,為何變成這樣,如果是因為不甘心,也不應不溝通不聯絡而直接提告。
青峰說,這件事發展成這樣,他感到無奈、疑惑、遺憾,最感到遺憾的是浪費好多時間,如果這些時間拿去創作寫作多好;提及感到難過的部分,青峰哽咽說「是想到媽媽還要擔心這件事情,這是他最難過的」。
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傳喚黃姓律師作證時,她回憶107年12月見證青峰、林暐哲解約的過程,她說,當時青峰與林暐哲談完後,兩人還手挽著手搭電梯,青峰對林暐哲說:「希望你還能來我們哈里坤當製作人。」但林暐哲回覆:「不。要斷得乾乾淨淨。」青峰再說:「好。不能合作,還可以當家人」。青峰在庭內聽到這段話時,當庭哭泣。
全案緣於,青峰前經紀人林暐哲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北檢於去年2月間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將他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青峰本名)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自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的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如果未於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自動繼續延長1年。
檢方表示,吳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音樂社將不續約,林暐哲音樂社在去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吳青峰,因為吳青峰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提出反對,合約仍然有效。檢方指出,吳青峰明知合約仍然有效,竟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於108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並與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利用網路或實體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相關歌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財產權。
依起訴書所載,林暐哲音樂社認為吳青峰違反著作權的場合和歌曲,分別是在中國大陸湖南衛視、7-11高雄啤酒音樂節、澳門金夏遇見愛演唱會、師大附中、新北市貢寮2019國際海洋音樂祭、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潮音節,分別演唱「歌頌者」、「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等歌曲。
檢方認定,吳青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之1第2項及第3項、第92條等罪嫌,請法院分論併罰。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因實際負責人吳青峰執行業務涉犯著作權法,請法院依法科以罰金刑。(編輯:李亨山)11003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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