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內政部指出,若相關規定違憲將造成行政、司法資源大幅增加,並與多數民眾對祭祖的感情不符,絕非明智之舉。

政府於民國97年間公布施行祭祀公業條例,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而第4條第1項規定後段及第2項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由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若無男系子孫,由未出嫁女子或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為派下員。

「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獨生女兒李奧於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45年間死亡,陳奧於也於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103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陳奧子女陳純美等人打民事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內政部、專家學者、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列席陳述意見。

聲請人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早在民國35年即施行,而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施行,卻仍然引用違反憲法規定的「習慣法」或 「民俗習慣」,侵害女性平等權、財產權、結社權、契約自由權等,違反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

台灣大學教授王泰升表示,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源自日治時期以來現代國家在立法條文、司法解釋上,維持偏惠男性的漢族法律傳統。祭祀公業派下資格及派下權繼承僅限於男系子孫,不符合現今性別平等理念。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認為,從行政機關近年來對祭祀公業條例的修法過程,足見早已相當清楚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保障,然而長久以來歧視婦女的派下資格認定,不但從習慣變成法律,還透過法律的施行,繼續歧視婦女。

內政部則指出,祭祀公業主要的目的是祖先的祭祀,派下員的認定,是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認定標準。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實質上是要排除「未承擔祭祀者」,而非排除「女子」的派下員資格,這也是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的緣由。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財產本質上是「公產」 ,而非「私產」,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所享有的權利,並非直接的自由處分權,而是較為潛在的財產利益,不應該跟一般財產權的侵害或剝奪一樣看待。

內政部指出,如果認定祭祀公業相關規定違憲,將造成條例施行前的派下員沒有祭祀公業「祭祀」的要求,根本與祭祀公業的本質不符,且造成「施行後」派下員需承擔祭祀,但「施行前」無需承擔祭祀的矛盾情形 。

內政部表示,依法務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過去女子出嫁後即屬夫宗,對於母家無祭祀義務,而祭祀公業受習慣法上「宗族」影響深遠,如將女性追溯納入派下員,將與出嫁女性隨夫家祭祀、對本家無祭祀義務的傳統習俗,有所扞格。

內政部統計,截至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之3555家祭祭祀公業全員證明書。如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追溯女性子孫的派下員身分,將影響數以千計的祭祀公業,造成行政資源重大負擔,且將因年代久遠、資料殘缺而造成難以妥適認定派下員的情形,並可能造成無數的爭議或訴訟,造成祭祀公業管理上的混亂。

內政部表示,如果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而溯及變更派下員的認定,形同以新法變更業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影響祭祀公業既有運作,破壞祭祀公業安定性,並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大幅增加,嚴重影響法安定性,更與多數人民對「祭祖」的感情不符,絕非明智之舉。(編輯:張銘坤)111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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