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草案共31條,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包含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均衡區域發展,並明定中央政府對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的人口分布、財政能力等酌予補助。
草案也明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訂定至少每5年檢討1次,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也要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蘇貞昌會中裁示指出,立法是進一步回應民間期待,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將有助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衛福部會後指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共31條,立法重點包含一、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二、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福利機會平等;三、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訂定及定期檢討。
四、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五、寬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六、民眾社會福利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等。
根據草案,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草案也要求,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另外,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也要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
草案明定,各政府社福支出負擔,依各該法律規定,但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
草案更規範,各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中央各主管機關得依社會福利的需要,建立專業人員的資格、認證、登錄、訓練等管理制度。(編輯:蘇志宗)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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