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為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林楚茵等人提出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並訂定相關罰則。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將此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美國南加州爾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今年5月發生槍擊案,造成1死5傷,引發外界討論是否修法或立法納入仇恨罪。
根據王定宇、林楚茵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仇恨罪為國際人權法中侵害人權的重大犯罪之一,至今已有美國、加拿大等30個國家,針對仇恨犯罪行為立法規範。
而在台灣,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曾有立委提出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也曾將防治仇恨罪條例列為人權五法之一,請法務部研議推動,但至今仍未完成立法。
為此,王定宇、林楚茵等人所提的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共有8條條文,明定基於種族、宗教、身心障礙、種族特點、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性傾向的偏見,而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犯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恐嚇罪、傷害等罪,要加重其刑至1/2。如果是公然煽動他人犯仇恨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草案中也明定,無論犯罪行為人的國籍、實施犯罪的地點、實施犯罪的對象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一律適用本條例(防治仇恨罪條例)的規定,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至於仇恨罪的一審管轄法院,草案中規定,為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將王定宇、林楚茵等人所提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編輯:翟思嘉)11112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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