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營業秘密罪一審改智財法院審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配合今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等,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

立法院會1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也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這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各界對於「保障護國群山安穩經營環境」的期待,就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制度進行修法,包括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

此外,依據去年6月8日總統公布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將營業秘密保護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級化保護體系。

為此,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必須配合完成立法施行,否則國安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將因無整體配套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無法依規劃期程施行,無法實現加強保護核心關鍵技術、建構營業秘密保護層級化體系的目標。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初審通過條文重點,包括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等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營業秘密法的第二審刑事等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及確保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

此外,為使商業調查官之來源更多元化,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將現任或曾任財經事務組的司法事務官合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列為任用資格之一。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編輯:翟思嘉)112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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