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是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人員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
法務部指出,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在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盼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有4個重點,分別為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以及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設公職律師的考量之一,在於與機關間的信任度問題,因為現在機關或公立學校涉訟,是依個案延聘律師,每個個案延聘下,信任度不一樣,而公職律師未來會長期在機關或公立學校,會跟其產生一定的信任,對機關或學校的業務也會比較熟悉。
黃謀信表示,有些案件有機敏性問題,依個案延聘律師,會有保密等問題,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保守秘密等。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均按照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初審通過條文規範,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關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3年者,不在此限。(編輯:蘇龍麒)11205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