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男子陳萬庭與劉姓員工同性情誼甚密,被控不滿關係生變涉嫌槍殺劉男。歷審均認定陳男殺人,但更三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高院判決陳男可獲刑事補償112萬餘元。
陳萬庭被控於民國105年2月間因不滿劉姓男員工欲搬離同居處與女友同居,趁與劉男投宿新北市中和區一家汽車旅館時,讓劉男施用安非他命後陷於重度昏迷,再持槍朝劉男太陽穴射擊,導致劉男身亡。
陳萬庭落網後否認殺人。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殺人犯行明確,依殺人罪判刑15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認定陳男殺人。最高法院認為,死者案發前曾自殘就醫,攸關案發當日是否有輕生念頭,應予詳查,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三審認為,本案無法排除死者自行開槍自戕的可能,而陳男案發後打電話請櫃檯人員幫忙報警時語氣緊張,也有試圖救護的舉動,陳男辯稱未槍殺死者,尚可採信。陳萬庭被控殺人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更三審並裁定遭羈押中的陳萬庭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
檢察官不服殺人無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年3月間認為,更三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陳萬庭聲請刑事補償。
陳萬庭因本案遭羈押322天,台灣高等法院以每日補償3500元計算,決定補償陳男112萬7000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編輯:張雅淨)11110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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