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科技因怠於更新財務預測,913名投資人透過投保中心提告求償。高院更一審今天認為,投資人並沒有因綠能科技怠於更新財測而受損,判決駁回,即免賠。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主張,綠能科技公司遲延公告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且於遲延公告期間,總經理林和龍為內線交易從民國100年6月至7月間賣股避損,綠能公司在100年8月底才更新財務預測,因此有913名投資人認為受損而提告求償。
二審維持一審認定,綠能公司有義務更新財務預測,綠能公司違反更新財務預測的義務,故意怠於更新財務預測,導致投資人受損,判綠能公司與董事長林蔚山等人須賠913名投資人新台幣1億9446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指出,原財務預測的內容於公開時並無虛偽情形,且其所載內容於100年6月21日以後,「已非原信賴該財測之合理投資人所繼續信賴」,因此綠能公司就算怠於更新原財測,也沒有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
更一審指出,難認股市交易投資人在100年6月21日以後,因信賴原財測內容而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其等買入綠能公司股票的決策與原財測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難認投資人因綠能怠於更新原財測而受有損害,因此判決駁回,即投保中心敗訴、綠能公司與董事長林蔚山等人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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