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桃園市竺姓女子被控凌虐吳姓癌末友人致死再棄屍,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及棄屍罪判11年及2年徒刑,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傷害致死罪證不足,僅依棄屍罪判2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竺女與癌末的吳姓男子為朋友關係,吳男自民國105年9月起居住竺女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住所。吳男於105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至同日晚上7時28分期間的某時,在竺女居所內死亡。
判決指出,竺女與丁姓友人(共犯遺棄屍體罪判刑10月確定)基於遺棄屍體的犯意聯絡,由丁男於同日晚間7時28分承租小客車後,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車前往竺女的居所,將吳男屍體放入後行李箱內,駛往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再將吳男屍體放入所挖掘的坑洞內掩埋。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2年徒刑,她被控傷害致死罪獲判無罪。
二審的高院以解剖報告等認定竺女行為構成傷害致死罪,依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11年、2年徒刑,應執行12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竺女被控部分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今天認定,檢察官所提證據,主要以丁男證述為據,但丁男自白曾傷害過吳男,因此所述竺女傷害吳男致死證詞與其自身具利害關係,且存有相當瑕疵,且卷內其餘證據僅能證明吳男有死亡事實,無法認定是由竺女行為導致吳男死亡,此部分不構成犯罪。
更一審指出,竺女行為僅構成遺棄屍體罪,判刑2年;傷害致死罪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4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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