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亡父遺體放醫院11年 女子獲判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連女被控明知父親於101年間病逝於醫院,經醫院通知仍拒絕領回父親遺體,遭起訴遺棄屍體罪。士林地院認為,連女已領回父親遺體後火化,今天將連女判刑4月,緩刑2年。可上訴。

全案起於,連女明知父親於民國101年5月13日病逝於醫院,經醫院多次通知連女領回父親遺體遭拒絕;連女向醫院表示由她處理父親後事,卻未至醫院太平間詢問父親遺體冰存狀況,也未辦理父親殮葬事宜。

連女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醫院請求寬延;醫院也曾向連女建議以聯合公祭方式辦理父親後事,喪葬費可由某基金會支付,仍遭連女拒絕。

士林地檢署認定,民法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的精神及風俗習慣,連女有殮葬父親遺體的義務,依遺棄屍體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考量連女所遺棄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遺體,依法應加重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考量連女已於5月18日火化父親遺體,因此判刑連女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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