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胡姓男子因選舉幽靈人口案被法院判刑確定,他認為刑法妨害投票罪違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刑法妨害投票罪相關規定合憲。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胡男於民國95年2月間將戶籍由台北縣(新北市改制前)遷移至花蓮縣,並於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日支持參選村長的叔叔,選舉完便遷出戶籍,被檢方依妨害投票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判處胡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1年確定。
胡男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違反憲法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多件相關案件聲請釋憲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年4月間進行此案言詞辯論,今天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編輯:方沛清)11207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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