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憲法法庭認為若情節極為輕微,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嫌過重者可再減至二分之一;原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2年內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黃姓男子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新台幣800元,一審卻被判刑16年;另名謝姓女子販售海洛因,收受價金僅數千元,最高法院判刑15年3月定讞。共有2500多人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只受理8件。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定情節極為輕微,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仍嫌過重,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也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憲法法庭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本件聲請人5名民眾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另3件法官聲請案,應依本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為裁判。聲請釋憲案件以外案件,適用規定,且落入本判決宣告規定違憲部分,則其既已判決確定,其效力不受影響。
憲法法庭指出,原規定將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應該是鑑於第一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而認為有從重科處刑罰之的必要。
然而,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的型態;其次有組織性的地區中盤、小盤;末端則為直接販售給吸毒消費者,也有銷售數量、價值與次數的差異,甚至為吸毒者彼此間互通有無,或僅為毒販遞交毒品者。同屬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的程度也有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未依犯罪情節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的量刑模式,也沒有對極為輕微的案件設計減輕處罰的規定,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編輯:方沛清)11208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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