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議員林茂明涉賄選 二審仍判2年徒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為尋求連任,去年11月間透過助理,以1票500元行賄、有40人收賄。彰化地院一審判2年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林茂明為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他為尋求連任彰化縣第20屆縣議員,交付新台幣30萬元給助理吳男,吳男再找來林茂明的前任助理陳男,於民國111年11月7、8日間,以1票500元,向40戶住在彰化芬園鄉的選民行賄,要求投票時支持林茂明。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林茂明等3人都坦承行賄,法院審理後判處林茂明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林茂明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林茂明主張他因一時失慮、事後已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服務鄉里獲有實績等,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及未諭知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不當而上訴。

合議庭認為,林茂明賄選金額高達30萬元,犯罪情節非輕,又本件並非偶發或一時行為,侵害選舉制度公正性與廉潔性惡性較重,不得以林茂明坦承犯行、自稱服務鄉里獲有實績,而宣告緩刑或附條件緩刑。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全案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1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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