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撞癱嫌犯 美國法院判無罪

還有在電影裡常看到,美國警察,用警車高速衝撞嫌犯,逼迫停車,2001年,一名男子被警察這麼一撞,造成四肢癱瘓,告上法院。經過六年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警方取締一切合法,判定警方勝訴。

高速公路飛車追逐的畫面,對於美國觀眾而言,不是什麼稀奇畫面。但在2001年,發生在喬治亞州的一起案例,卻明確給予美國警方行使公權力的保障。

當時一名19歲德州青年因為超速,引起高速公路巡邏警方注意,於是緊跟在後,並警告少年靠邊停車。不料他置之不理,反而以144公里的時速,在公路上忘形狂飆。為了避免傷及無辜,警方衝撞少年車尾,迫使停車,結果少年的車子失控,撞到路邊護欄,導致四肢癱瘓。於是少年一狀告上法院。經過六年纏訟,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判定,德州警方勝訴。

法官們認為,警方採取非常手段,是要保護大部份用路人的安全,即使結果可能會造成傷亡。最高法院最後,以八比一票數,判定警方不用對此事負責。這項判決也讓警方執法時,更有法源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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