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8 06:00

2年內賣車位 被課奢稅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雖然名下沒房子,只有一個車位,不過兩年內賣車位的時候也可能要打奢侈稅。新北市中和區有一個許先生與他的母親住作夥,房屋在母親名下,他有買一個車位自用,之後母親售屋他做火把車位賣掉,後來煞發現會讓人撿奢侈稅,氣得罵政府賺百姓的錢。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的車位所有權人,持有車位未滿二年就賣出去,必須在轉讓或者是賣出去的第二天的三十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主動申報納稅,或者是可以由其他地方的國稅局代收。

  不過若是讓人查出沒按照規定申報,根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規定,一年內第一次查到,會處漏稅額度的一倍;若自行補報、補繳,處零點五倍罰鍰,其中首次補報補繳僅處零點二五倍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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