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韓國
南韓憲法法院今(31日)裁定,嚴懲婦女出賣身體換取金錢的「反賣淫法」不違憲。據了解,南韓政府2004年制定,任何人因買春或賣春遭定罪,最高處11年徒刑及300萬韓元(約台幣8.3萬元)罰金。
據《法新社》報導,今天的裁決,是由於2012年一名41歲娼妓,對自己被逮捕及遭罰50萬韓元提出訴訟,她主張,對「自願賣淫、且該性工作者別無其他賺錢手段下」者懲處,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日前合議庭法官裁決「賣淫本質上是一種暴力和剝削,因此不能被視為自由交易」但此判決引發在場性工作者及維權人士憤怒反應。報導指出,當地其中一名維權人士指出「當權者對性工作者毫無同情心,逼她們去死」,另也有人泣訴「難道我們不是韓國的一分子嗎?他們沒有為我們著想」。(圖片來源/翻攝法新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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