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珮雲 編譯 / 韓國
南韓女權大躍進。憲法法院以7比2裁定,禁止墮胎的相關刑法是違憲。因為刑法規定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只要一懷孕,婦女在任何階段都不能墮胎,此規定侵犯了女性自主決定權利因此判定違憲。女權運動者認為,這項裁決有利女性追求平權。
南韓女權運動者得知憲法法院裁決後興奮不已。憲法法院以7比2裁決,南韓刑法第269條規定,除了因遭到性侵害或是亂倫懷孕、或是持續懷孕有害母體健康等因素之外,只要是懷孕了,就不能墮胎。
意圖墮胎的女性,處一年有期徒刑或罰款兩百萬韓元,約五萬五千塊台幣的罰款;執行墮胎手術的醫生,則處兩年有期徒刑。法院認為,舊法不給婦女身體自主決定權,是侵犯女權。
反觀美國俄亥俄州議會通過心跳法,只要測到了胎兒的心跳,他就算是個人,母親就不得墮胎。州長迪溫也簽署法案,預計九十天後生效。但女權運動者認為,胎兒六週大時就有心跳了,而母親可能根本還不知道已經受孕了,怎能決定要不要墮胎呢?南韓墮胎除罪化、美國墮胎限制卻更嚴,凸顯女權運動追求平權路迢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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