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蒙面法 黃之鋒遭法院判4個月

違反禁蒙面法 黃之鋒遭法院判4個月 | 華視新聞

綜合報導  / 香港

香港社運人士前「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在2019年10月5號,《禁蒙面法》生效當天,參加遊行,今(13)日遭香港法院判刑4個月。

香港《禁蒙面法》規定,民眾集會遊行時,不得使用口罩等方式遮住臉部,阻礙身分辨識。前年,黃之鋒參加沒有經過批准的遊行、反對《禁蒙面法》,過程中還曾經戴上口罩,遭控違反規定,黃之鋒日前也已經認罪。而當時,與黃之鋒參加同一場遊行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則是被控非法集會,但不認罪,最後被判刑5個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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